壹 得救的意義

得救是指人在神面前得救,包括罪得赦免,免去沉淪,蒙了重生,有了神永遠的生命,成了神的兒女。
貳 得救的證明
一 外證─身外聖經的證明
(一)『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。』(可十六16。)這是主耶穌親口所說的話。
(二)『凡呼求主名的,就必得救。』(羅十13。)這是使徒保羅所講定的話。
以上兩句話證明,人一信主受浸,呼求主名,就立刻得救了。這是人應該知道而承認的,不需要等候,憑感覺而定。
(三)『那聽我話,又信差我來者(天父)的,就有永遠的生命,不至於受審判,乃是已經出死入生了。』(約五24。)這是主耶穌實實在在告訴我們的。
(四)『人有了神的兒子,就有生命;沒有神的兒子,就沒有生命。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入神兒子之名的人,要叫你們曉得自己有永遠的生命。』(約壹五12~13。)這是使徒約翰所見證的話。
以上二處聖經的話證明,人一信天父,一信入神兒子(主耶穌基督)之名,就有永遠的生命(就是神的生命),也就不至於受審判而沉淪,是已經出死入生了。人這樣得救,有神永遠的生命,乃是憑聖經所說的,不是憑人自己所感覺的。
(五)『凡接受祂(主耶穌基督)的,就是信入祂名的人,祂就賜他們權柄,成為神的兒女。這等人...乃是從神生的。』(約一12~13。)這也是使徒約翰所見證的話,說明凡憑信心接受主耶穌的,就是信入祂名的人,祂就使他們有權柄,成為神的兒女。這權柄就是神的生命,叫信入主耶穌的人,從神而生,就是蒙了重生,成為神的兒女。這也是憑聖經的話所證明的,不是憑人的感覺所定的。
聖經的話是不能更改或廢去的,是可信靠的;人的感覺會因情緒或環境而改變,是不可信賴的。聖經既明確說定,人一信主耶穌就得救了,事實就是這樣了,不管人感覺如何。我們應該站在聖經可靠的話上,不理自己無定的感覺,深信確知自己是已經得救了。
二 內證─靈裏聖靈的證明
(一)『那靈(神的聖靈)自己與我們的靈同證,我們是神的兒女。』(羅八16。)
我們一信主耶穌,接受祂作我們的救主,神就把祂的聖靈賜給我們,放在我們的靈裏。(結三六27。)這聖靈就在我們裏面,永遠與我們同在。(約十四17。)祂在我們的靈裏,見證我們是神的兒女,由神所生。我們每一個信主的人,都喜歡稱神作『阿爸,父。』(羅八15。)我們稱神作阿爸,父,是很自然的,並且每逢這樣稱呼神的時候,我們裏面就感覺甜美舒服。這是因為我們是神所生的兒女,有了神的生命,神兒子的靈也已經進到我們裏面。這就是我們得救的內證。
三 愛證─生命經歷的證明
(一)『凡信耶穌是基督的,都是從神生的;凡愛那生他(之神)的,也愛從祂(神)生的。』(約壹五1。)
一信耶穌是基督,就從神而生。神就是愛,(約壹四16,)神的生命也是愛的生命。所以神所生的也就愛神,並愛神所生的,就是在主裏的弟兄。
(二)『我們因為愛弟兄,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。』(約壹三14。)
這話說明我們信徒愛主裏的弟兄,乃是我們有神永遠生命的證明。愛主裏的弟兄,乃是我們信主得救後,在神永遠生命裏的經歷。一個得救的人,看見了主裏的弟兄,就莫名奇妙的喜歡,就莫名奇妙的親愛。這種對主裏弟兄的愛也是一種證明,叫我們知道自己是已經得救了。這可以稱作愛證,也就是我們在神的生命裏,經歷的證明。
所以無論憑聖經確定的話,或是憑聖靈在我們靈裏的見證,或是憑我們生命中愛心的經歷,我們都能確切的知道,自己是已經得救了。並且我們所得的這救恩,乃是永遠的救恩,(來五9,)我們一次得著這救恩,就永遠不再沉淪,誰也不能從主的手和天父的手,把我們奪去。(約十28~29。)
參 得救的快樂
(一)『救恩之樂。』│『得救的樂歌』(詩五一12,三二7)
得救是一件可樂的事,神的救恩也是將喜樂帶給我們。所以我們得救了,尤其是知道自己得救了,喜樂就必充盈我們,而充溢出得救的樂歌,唱出救恩之樂。這樣的喜樂歡唱,會叫我們對那愛我們的神,和那救我們的主,油然的生發感激和愛戴。
(二)『看哪,神是我的拯救;...是我的詩歌;...所以...必從救恩的泉源歡然取水。』(賽十二2~3。)
我們得救蒙了神的救恩,不僅要歡樂歌唱,更必從祂救恩的泉源歡然取水,得到繼續不斷,無止境的供應。這會成為我們作基督徒的鼓舞和力量,使我們脫離罪惡和私慾,並勝過魔鬼和世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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